副驾驶开门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一、副驾驶开门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副驾驶开门的刑事责任是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可能会构成故失真死亡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达到醉酒程度,就是刑事犯罪,构成危险驾驶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1-6个月以内的拘役。
二、醉驾一定会判刑吗?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驾驶车辆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才是属于醉酒驾驶。
所以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规定的数值,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这样一般是会被判处一至两个月内的拘役。
最新醉驾的规定,如果醉酒驾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显著轻微情形的只有6种,分别是挪动车位、救治病人、在车上睡觉休息、隔时醉驾、车子尚未驶出以及被醉驾追尾。主要涉及其六种情形才不会被判刑。
其实在现实中很多人都对于法律的相关知识是比较欠缺的,所以就会有很多人并不清楚我国对于醉驾的具体规定,也甚至会有人把我国对于酒驾的处罚误认为是对于醉驾的处罚。其不然醉驾和酒驾是不一样的,两者不仅在标准、处罚上等有所不同。其醉驾驾驶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了饮酒驾驶的危害。
关于醉驾,一开始我国规定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那么就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在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那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喝完酒之后或者是从事了一些其他方面的危险驾驶的行为,都是要按照危险驾驶罪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也有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副驾驶,如果因为开门这样的一种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一定伤害的话,有可能会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之人死亡罪来进行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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