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损害赔偿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及伙食费。
七、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金;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湖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