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1、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
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
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才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6、判决。
同意裁判裁定,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的,可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