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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伤残鉴定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1-23 阅读: 153次

交通事故评十级伤残最低标准是什么?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1、肋以上缺失。

2、胸导管损伤。

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4、膈肌修补术。

5、食道、胃、肠修补术。

6、肝、脾修补术。

7、肾修补术。

8、轻度排尿障碍。

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3、枢椎齿突骨折。

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半月板切除。

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交通事故评残的这件事情不以受害者本人的意志来决定伤残鉴定结论,有些受害者的伤情根本就评不上伤残级别,这一点当事人自己应该能够感觉出来的,比如在经过住院治疗之后,身体上各方面的活动功能完全都没有受到任何的影响。

坚持要做伤残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对方多赔些钱而已,但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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