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几年徒刑
一、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几年徒刑
1、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为人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1)第一次肇事后,仓皇逃走,在逃跑过程中再次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并致人死亡,前后两行为皆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之不宜并罚,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个量刑档次,在此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2)第一次肇事后,逃逸途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由过失转化为故意,这是指行为人第一次肇事后继续实施原因相同的违章行为,对先前的注意义务明知故犯造成肇事结果。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肇事者为逃避罪责,快速驾车逃跑不顾行人的安全而导致数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能再论之以故意杀人罪。
(3)肇事者逃逸致被撞者死亡,同时又再次肇事致其他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应综合上述原则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行为人第一次肇事致人重伤且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行为人对此也明知但放任其死亡而逃逸,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且主观罪过由先前的交通肇事过失转化为故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三个行为,即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的作为行为、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的不救助他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以及出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依法实行并罚。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认定?
1、认定逃逸致人死亡,首先需要判断是否满足了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满足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民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之中,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有人因为事故的发生而受伤,那么驾驶员首先需要拨打报警电话,也需要拨打急救电话,而不能直接选择逃离事故现场。若是直接离开事故现场,有可能会导致受伤者死亡。根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能会因为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而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