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样
道路交通事故是依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否存在过错划分责任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不满交通事故认定书能起诉吗
(一)不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二)不满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三)申请复核的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方有过错,其他人没有过错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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