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提货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提货有哪些规定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包装货物的义务;
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
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检验货物的义务;
及时提货的义务;
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要及时通知收货人验收货物,收货人如果逾期提货的,承运人保管了货物产生费用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