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一、刑法对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处罚规定
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要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例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工作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等事故的,则不构成此罪,而应适用刑法其他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3.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保证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危险物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爆炸性”物品,是指多种具有爆炸性能的物品,如各类炸药、雷管、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以及黑火药、烟火剂、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
“易燃性”物品,是指汽油、煤油、酒精、丙酮、橡胶水以及各种很容易燃烧的化学物品和液剂;
“放射性”物品,是指铀、镭以及其他各种具有放射性能,并能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损害的物品;
“毒害性”物品,是指如氰化钾等其他各种对人体或牲畜能够造成严重毒害的物品;
“腐蚀性”物品,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
4.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引起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要依据犯罪情节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