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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8-26 阅读: 555次

一、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赔偿吗

逃逸属于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3、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4、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5、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7、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8、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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