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拿着公正遗嘱也会败诉?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必经阶段,目前,生人订立遗嘱不再是忌讳,而是为了减少离世后对后辈的纠纷。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首先,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要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
其次,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五种分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只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其中公证遗嘱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其实,遗嘱继承在生活中很常见,表现了立遗嘱人的意愿,立遗嘱人死后,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就成了关键问题。除上述小编描述的情况,立遗嘱人还有很多行为可以引起原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出现问题,产生纠纷,严重的可能引发亲情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