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告的代理词的写法是什么?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1)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 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代理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理词的写法虽然法律上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形成了固定的结构,不过,代理词的详细内容其实没有什么参考性的,因为这得结合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去写代理词,自己不会写的话可以让代理人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