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必须参加吗?
公安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会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参加。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必须参加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必须参加吗?
我国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89条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它上面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我国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情况有: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
3、经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参加也可以选择不参加,任何一方不参加,调解就终止了,倘若参加人因为某件事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参加的人员,且每一方的人数都不得超过三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调解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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