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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骨折10伤残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29 阅读: 553次

一、交通骨折10伤残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木。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在已经治疗结束的情况下仍然感觉活动功能受到影响的话,当然是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如果最终拿到的鉴定结论显示是10级伤残,鉴定书当中也会清楚的标注10级伤残的具体鉴定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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