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骨折10伤残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一、交通骨折10伤残标准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木。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交通事故导致骨折,在已经治疗结束的情况下仍然感觉活动功能受到影响的话,当然是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如果最终拿到的鉴定结论显示是10级伤残,鉴定书当中也会清楚的标注10级伤残的具体鉴定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