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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赔偿那些项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4-27 阅读: 472次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赔偿那些项目?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

1、施救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有: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么在赔偿的时候不仅有受害者的费用,而且还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实际的发生额来进行支付,而受害者的家属在申请费用的时候就需要有实际的理由,如果没有就可以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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