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先赔偿还是先去事故科
一、交通事故先赔偿还是先去事故科
一般情况下先结案分清责任再理赔。但由于肇事者或家属积极赔偿,有助于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对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帮助作用。故可结案前适当交付部分,剩余部分在结案后一并付清。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损失应有相应证明,根据你的情况,你应提交责任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物价部门的鉴定较好)、费用发票(有损失鉴定的情况下,没有也可;如果是对方保险公司给你确定的,应该有保险公司的损失认定协议)。
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即你主张得到支持的话,诉讼费不用考虑,由对方赔给你(但只是法院的受理费用,不包括律师费等费用)。
另外,你所起诉的对象不知道是否确定,如果肇事者非车主的话,可以把车主一起起诉(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因为有交强险,有些法院支持将保险公司一同列入被告,对你此次事故而言,应由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2000元,超交强险限额(2000元以上的)由对方承担。请根据法院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被告,如果告保险公司的话,你应该了解对方是哪家保险公司保的,要有具体名称和负责人名称、地址、邮编等,同样,对方车主或肇事人,你也应该知道其姓名、住址、邮编,联系方式等。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应当先结案,然后再进行理赔,一般对于理赔的过程都是需要有交警部分的结案文书,如果有人身伤害的,肇事者可以通过积极赔偿,争取对方的谅解,从而得到刑事责任上的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