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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醉驾一定要移交检察院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21 阅读: 620次

一、驾驶员醉驾一定要移交检察院吗

驾驶员醉驾不一定要移交检察院。《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存在危险驾驶罪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显而易见,对于危险驾驶罪不适合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因为逮捕的法定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人适用可以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列举了紧急情况的七种情形,而这七种情形在危险驾驶案件中常常出现。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对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人主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三、醉驾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般检察院审理的案件,外界都是给予高度关注的,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审理,都是需要查明事件的发生经过的,需要当事人双方基于给予证据的提供以及收集的,其审理需要经过严厉的程序,因此在时间上面的花费以及经济上面的消耗都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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