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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有案底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6-03 阅读: 725次

一、醉驾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有案底没?

有,有案底。醉驾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伴随而来的肯定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行政处罚是有记录的,也就是俗称的案底。但这种行政处罚案底比犯罪的案底影响要小,不会对工作、生活、出行造成大的影响。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凡是不起诉的案件.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二、司法解释

免予起诉是中国司法实践独创的一个制度,在打击犯罪、执行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免予起诉制度诞生于中国肃反运动的司法实践,确立于审判日本战犯的立法。1956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1979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也就是说,中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与不起诉制度并存,该法在第11条、102条和104条中对不起诉的条件、复议、复核及申诉的程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起诉制度。由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在着不经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就定公民有罪,不符合法制原则,另外免予起诉由人民检察院一家作出,缺乏应有的制约、限制,甚至剥夺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例如,莆田县人民检察院1995年共受理起诉的人犯589人,决定免予起诉的竟达106人,占总审查人数近18%,而其中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免予起诉的更达65%。

一些官员犯罪因其地位特殊性,本应该有罪起诉的被决定免予起诉,导致社会舆论批评。绝大部分学者、专家认为免予起诉的定罪免诉职能不应该由检察院来行使。为此,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判决的,一般可以处拘役,所以肯定是需要留案底的,不起诉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司法判决,只要进行司法判决的诉讼案件涉及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都是有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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