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交通

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388次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到达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察。但由于各方面的情况均不能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事实不清作出了不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时,推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jiaotong/210206.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