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一)国防行为;(二)外交行为。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分析看,很明显其不属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者隶属关系的,叫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而裁决应撮广义的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终局裁决。即使从广义的法律含义理解,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仅规定了不服责任认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而没有规定它是终局裁决的行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