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如何复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交警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一定准确的,如果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书与事故的事实不符时,那么认定书与事实不符如何复议?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认定书与事实不符怎么复议
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重要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
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三、责任认定复议程序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程序公平、统一性
如前所述,因为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未对在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能否请求上级机关复议或重新认定方面作出规定,而废止的《处理办法》自公布施行十三年来,其交上级交管部门复议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的非常好,人们内心对这样的规定已经产生了依赖性,所以,有必要重新增加认定复议程序,以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完整性、统一性,保护程序公平。
(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毋容置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根基,是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根基,它还是保险理赔的基础。这样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没有复议,复核程序把关保障,不能不说是法律可怕的缺失和遗憾。严重损害了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合法、公正和实体公平的权利,使得当事人对错误的责任认定书无可奈何,抵触情绪非常大,没有救济途径,只能选择缠诉或逃避。因此,增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差错,保证每一份认定书程序合法、客观公平,这样就会极大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三)有利于提高此类案件的处理效率、构建和谐的社会
增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程序,使得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或有疑虑,决大部分通短暂的复议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就能得到确认或纠正,使得当事人尽快明确并相信自己所依法应负的各类责任,及时积极配合交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赔偿纠纷、行政处罚履行和刑事责任承担。极大地维护和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使事故处理程序减少、大部分案件不用进入诉讼程序、就快速调解履行,大大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缩短了处理时间,避免了当事人无休止的控告和上访,使得社会更加和谐、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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