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法院可更改吗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一般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并取证,最后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解决赔偿问题。关于事故后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交警认定的责任法院可更改吗,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案例
被告陈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轿车由梅颜村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时,因超速行驶与对向占道行驶的江某某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江某某新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与江某某新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08年8月,江某某新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二、交警认定的责任法院是否可以更改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责任的划分,除非原告有确切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巨大瑕疵。
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责任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当中的性质就是证据中的书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于一种技术性鉴定,或专家答复、专家证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本案中被告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制动效能不正常并且超速行驶,死者江某某新驾驶的摩托车只是占道,被告陈某某的违章行为明显多于死者江某某新。综合考虑,被告陈某某应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责任。
三、如何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申请人的资格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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