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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维护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76次

公路管理维护不当导致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吗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解读及案例——第九条

【解释条款】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律师解读】

按《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且包括道路的附属设施。目前,道路管理者呈多元化,有公路经营企业、公路管理机构或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乡镇人民政府等,在具体案件中要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并结合公路性质(政府还货公路、经营性公路、非收费公路)、当地行政文件等来确定具体的道路管理者,以便确定责任主体。因道路管理者管理缺陷致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案例】

案例一:

王**诉千阳县**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女,51岁,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村一组。

被告:陕西省千阳县**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孙**,公路管理段段长。

原告王**诉被告陕西省千阳县**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8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王**之夫马学智(宝鸡市171信箱机动科职工)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学智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马学智被同行的雷书学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诊断:马学智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79%,每株树平均虫口密度达26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经千阳县**管理段逐级向上请示,陕西省公路局批准,由宝鸡公路管理总段给千阳县**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

千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千阳县**管理段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树被虫害蛀朽已3年之久,直接威胁着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的安全。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的1年多时间内,千阳县**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是有过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千阳县**管理段对马学智的死亡提不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据此,千阳县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1日判决:被告千阳县**管理段赔偿原告王**生活费7020元,丧葬费5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死者医药费14.23元。

宣判后,被告千阳县**管理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

一、因为在收益分配等问题上,与附近村镇意见不统一而无法采伐更新虫害护路树,责任应由有关单位分担,判决让被告一人承担不公;

二、出事当天下午有大风,当地气象部门已有预报,马学智仍冒风行进被断树砸死,死者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二:

高速公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问题

2003年10月6日早8时30分,在某工程公司驾驶自卸货车的司机刘某为连霍高速公路义昌服务区施工工程拉土,当刘某在义昌服务区装好土后,刘某就沿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向西驾驶,行使至连霍高速公路451km+500m时发现隔离带开口。欲返回的刘某遂打方向盘穿过隔离带到高速公路南半幅调头向东。没想到大货车刚从隔离带露头就撞上在南半幅正常行驶的常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桑塔纳车辆受损,乘客刘某多处受伤、鼻骨骨折。刘某受伤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不说,还造成误工费等损失。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经过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私自从中央隔离带调头,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桑塔纳轿车的司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乘车人刘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受害人刘某要求肇事司机刘某所在的单位某工程公司承担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令受害人刘某没有想到的是,某工程公司竟拒绝赔偿,理由是工程公司拉土的自卸货车必须调头,而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在义昌段开口,不设标志,无人管理才引发事故,受害人应该找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赔偿,而不是找工程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刘某于是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该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应该由谁赔偿已经明确的认定,因此高速公路公司也拒绝赔偿。协商不成,受害人刘某认为自己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被撞伤,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和肇事司机刘玉红都有责任,于是将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和肇事司机刘某所在的单位某工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刘某违规从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开口处调头,致事故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桑塔纳轿车疾驶人常某与河南高速公路公司之间系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合同关系,河南高速公路公司应当保障常某等司乘人员及其车辆安全,而河南高速公路公司疏于管理,未能按规定安全隔离,亦未在中央隔离带开口处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致大货车司机刘某得以在此违章调头致事故发生,河南高速公路公司亦应对该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河南高速公路公司、肇事司机刘某所在单位共同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三:

动物窜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2005年1月27日,李某驾驶别克商务车飞驶在哈大高速公路上,车内还有5个乘客,一路上大家谈笑风生。到傍晚6点左右,车辆行至肇东市境内,危险已经悄然向他们逼近。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头猪,司机李某本能地进行躲闪。猪没有受伤,但别克车却撞在道路中间的隔离带上而“人仰马翻”。司机李某和另外5名乘客都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伤势最重者还造成了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别克商务车司机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司机李某要承担5名乘客的共计一百多万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这显然不是司机李某所能承受的,这对伤势最重的高位截瘫的受害乘客而言是相当不利的。为了得到有效的赔偿,司机李某和受伤的乘客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转向了高速公路管理者。他们认为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障碍物是常人不能预料的事情,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及时清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管理者--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赔偿。

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审理认为,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与东北高速公司管理不善有直接因果关系。路管单位收取了车辆通行费,就应当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法院据此判决东北高速公司承担6位原告损失的80%,总计120万元。

附: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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