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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童过马路被撞伤 法院判决家长部分担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433次

王女士带着四岁的女儿小萌(化名)过马路时,小萌为捡玩具不幸被车撞伤。小萌及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遂将肇事司机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董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萌的母亲王女士则因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自行承担20%的损失。

2012年7月的一天,王女士带着自己4岁的女儿小萌横过马路。王女士一手拎包,一手牵着女儿小萌,小萌手中拿着刚买的玩具。两人走到路中间时,小萌手中的玩具突然掉在地上,而王女士并没有注意到女儿掉落了玩具。小萌随即挣脱王女士的手,转身回去捡自己的玩具。这时,董先生恰好驾车经过,因躲闪不及,将小萌撞伤。事故发生后,董先生赶紧将小萌送到医院治疗。最终,小萌被诊断为上下唇外伤性穿透伤,面部皮肤擦伤,上下牙外伤性折断,双膝、双足、右手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等。交通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认定董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小萌及小萌的母亲王女士诉称:被告董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直接给小萌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且小萌仍需要后续治疗,因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小萌及其母亲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先生赔偿包括医疗费6397.14元、营养费3316.9元、护理费31500元、交通费2681元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董先生当庭提供了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他辩称:事故发生时,他已经看到小萌及其母亲横穿过马路,但是小萌突然掉头奔跑,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母亲王女士未能尽到监护责任,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被告董先生提供的监控录像,事发时,原告小萌与母亲一起横穿道路,但小萌在穿过道路后突然掉头往回奔跑,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发时,虽然小萌年仅4岁,没有交通安全意识,但其母亲带着一个4岁的孩子横过道路,应尽到特别的注意义务,其未及时阻止小萌在横过道路后掉头往回奔跑,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因此不应由被告董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董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萌一方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平时应注意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带未成年人出行时,应尽到特别的监护责任,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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