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操场上被撞死是否算交通事故?
问:我女儿上小学二年级,一天放学后经过操场时被一个在操场上练车的老师撞倒,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并且这个老师还是酒后驾车,他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到交警部门报案,要求严惩司机,可交警部门说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同时表示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此,我们表示不解,请问,在学校操场上被车撞死,不算交通事故吗?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交通事故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在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使用的是车辆,这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基本条件。
二、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构成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学校操场是供学生和老师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不属于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地方,即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道路”。
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是指当事人驾车时或行人行进时违反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
五、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观因素是过失而非故意。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故意造成事故而属于故意伤害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而非单纯的交通事故。
本案中,咨询人的女儿是在操场被撞身亡,而学校操场不属于供公共通行的道路,所以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现场勘验,作出事故认定,参照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