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应如何追究责任
案例:刘某驾车行至某十字路口时,正好遇车前方骑人力三轮的李某突然向右转弯,刘某于是下意识的向左打轮,由于情况紧急,没有开启左转向灯,结果撞上了从后面正常行驶过来的王某,将王某撞伤,二车辆损坏。但由于人力三轮自顾离开现场,二相撞车辆留在事故原地,并由刘某报警,事后由交警进行处理,经过现场勘查和鉴定,认为我没有开启左边转向灯而突然转弯,使后方王某来不及避让而与刘某车相撞,认定王某无责任,由于第三者李某不在现场,所以无法认定他的责任,所以由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刘某心存疑惑,于是向律师咨询,第三者的原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如何追究责任呢?
律师解答:在实践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三方以上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本案中,刘某为了避免撞到李某而突然打方向盘,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刘某是为了躲避人力三轮车而在未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左转弯,但由于未打转向灯,没有给后面来车以提示,所以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并且造成了他人受伤这种不应有的损害,所以作为紧急避险人,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本案中的人力三轮车不走非机动车道而走机动车道,并存在违章行为,引起险情,所以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根据该规定,人力三轮车未按规定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存在违章行为。在该起事故中应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在这起三方事故中,刘某和人力三轮车都存在违章行为,应各自承担一定责任。王某不存在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后,刘某未及时将人力三轮车留在事发现场,导致其离开后无法找寻,也就无法追究其责任。故本次事故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