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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法官如何断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51次

车辆保管不当车主担责

2013年5月的一天,胡女士店内的员工陈某发现店内灯泡坏了,打算去买个新的更换,看到胡女士随手放在桌上的车钥匙,为图方便于是驾着胡女士轿车外出。谁知,陈某行驶途中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九级伤残,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李某将陈某和胡女士一同告上宁海法院,要求两人赔偿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将车钥匙随意放在桌上,为陈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令胡女士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9万余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30%的过错责任,计500余元,其余赔偿责任由陈某承担。

■法官评案

主审法官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促使双方谨慎管理和使用车辆。

务工农民按城镇标准赔

周某户籍所在地为宁海越溪乡某村。3年前,周某来到宁海一家公司当保安,由于单位离家较远,为此,周某在宁海城区租房生活。2013年8月的一天,周某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回家,岂料途中与葛某的小车发生碰撞。经认定,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事故造成周某十级伤残。事后,周某诉至宁海法院,周某认为自己租住在城区已有3年,从事保安工作,主要收入来源非农业,故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从事保安工作,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和社保缴纳证明,租住在城区有租房协议、房东笔录等,故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周某的残疾赔偿金,即按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7902元计算,并结合周某的伤残等级和年龄,最终认定残疾赔偿金共计7.5万余元。

■法官评案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如果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或者他的主要收入源于农业,则需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结合此案例,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将少获得2.9万余元。此外,当事人是农民户口,在起诉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的,则需提供相关证据,如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需提供租房合同、房屋所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暂住证、水电费缴纳证明等;如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则需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工资清单等。

赔偿损失是否合理要区分

2013年4月,林某驾车途中与徐某的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徐某负事故全责。林某被送往医院医治,住院治疗用去1.3万余元。徐某在为林某支付了医疗费4000元后,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林某将徐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宁海法院。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林某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用药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林某主要是腿部受伤,可用药清单中却包含了300元医治鼻部囊肿的费用。保险公司称,这部分医药费用与交通事故明显无关,不予赔偿。对此,林某表示,自己车祸中腿部受伤,住院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后,发现鼻子有异样,这才要求医生对鼻子进行了细致检查和治疗。

经法院调解后,林某同意在原有医药费中扣除这300元费用,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评案

据法官介绍,部分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在医院检查时,会顺便将与事故无关的病症进行检查,或者发现新的病症要求检查,如果这部分用药费用与事故无关,一般不予支持。此外,部分被侵权人相信进口药品治疗效果好,要求医生使用进口药、进口器材,在此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用药合理性鉴定,且这部分医疗费被鉴定为不合理,则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

车祸毁容整容费肇事者赔

2012年11月4日傍晚,陈掴骑着电动车等待红绿灯时,突然一辆小轿车撞向人行道,将陈掴和一些市民撞伤。陈掴受伤严重,经诊断,陈掴的面部、右外耳廓、牙齿等全身有多处裂伤、擦伤。警方认定,小轿车司机吴福负全责。

陈掴治疗后脸上留下了瘢痕,右耳垂缺损,几颗牙齿也受到损伤。经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其面部瘢痕评定为十级伤残,牙齿缺损评定为十级伤残。年仅19岁的他还未成家就遭遇毁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吴福和吴福车辆所属公司,及车辆承保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人民法院一审后,判令车辆承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掴11.3万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陈掴5.1万元。在上述赔偿费用中,包括了陈掴用于后续牙齿修复的费用约1.5万元,以及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费约3万元。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后续治疗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功能障碍,具有治疗性,而不具有美容性。陈掴面部瘢痕的赔偿已在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中体现,美容整形不属于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保险理赔项目,要求法院减判后续治疗费3万元。

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面部毁容可依法索赔整容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整容费如果在经过伤残鉴定后,可以作为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条件是,应当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本案中,鉴定中心已充分考虑到陈掴的实际损伤及目前情况,及陈掴尚未结婚,面部瘢痕已影响其面容美观,评估陈掴后续整形或祛除面部瘢痕费用约3万元。保险公司关于后续治疗的目的是为恢复功能障碍,具有治疗性不具美容性的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属不同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影响陈掴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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