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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364次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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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当事人对事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放任事件的发生。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未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事故发生后应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

(一)对于肇事方

在事故发生后,肇事方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的报警,积极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救治,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遇到问题,要积极的面对,不要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否则可能会因此给自己带来更不利的影响。报警后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救治,不要离开现场或者受害人救治的医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后,要积极配合其工作,如实陈述。

(二)对于被侵害方

事故的发生,都不是事故双方愿意看到的。既然事故已经发生,损害的结果也已经产生,被侵害方人员应积极救治伤员,稳定自己的情绪,避免因情绪激动,做出不适当的行为,形成新的违法犯罪的情况。避免给己方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关于赔偿

肇事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赔偿的范围限于对方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可以不赔偿。但是事故的双方可以对赔偿的金额及范围进行协商,以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效果。对于事故发生后,双方都可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可以给事故双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其他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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