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客车货车相撞致5死16伤,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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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3月11日,106国道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与货车相撞,造成5人遇难,16人受伤。目前,伤员正在医院进行救治,情况基本稳定。
记者从河南省南乐县宣传部门获悉,11日上午9时27分,南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106国道南乐县乔崇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一辆京AM6197客车与一辆豫J73983货车相撞,致使2人当场死亡,19人受伤,部分受伤人员在南乐县医院接受治疗,部分转至濮阳市医院治疗。截至11日下午16时,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情况基本稳定。
目前,肇事车辆驾驶员已被警方控制,事故调查及相关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法律解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