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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被撞身亡难确认肇事车17辆过路车全成被告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3 阅读: 701次

小伙在工地值班遭工程车碾压身亡,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证人,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认定事故责任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四川小伙在工地值班遭工程车碾压身亡,当晚进入该工地的17辆工程车中的任何一辆或几辆都可能是肇事车辆。受害者亲属将17辆车司机及其所属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计43个个人和公司全部列为被告。

4月26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受害人父母要求17辆车的司机及相关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27292.5元。

2015年10月22日早晨,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紫钻小区旁一工地上,负责指挥车辆进场作业的19岁小伙李浩添被发现死亡,死亡位置正好属于他前一晚指挥车辆的路段。新都警方现场勘察发现,尸体上有明显的碾压痕迹,怀疑是被进场作业的车辆碾压身亡。

警方的尸检报告显示:李浩添头部、胸部及肢体多处损伤,分布广,符合交通伤特点,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头胸腹联合损伤死亡。警方最终确定李浩添是被进场作业的车辆碾压身亡。

死因确定了,可是工地事发地段没有路灯,没有监控,也没有现场目击者,具体肇事车辆无法确认。交警调查发现,出事当晚至次日凌晨,共有17辆工程车进入该工地倾倒泥土。交警认为,肇事车一定在这17辆车中,并且在遇害人第一次被压倒之后,后面部分经过的车辆还有过“二次碾压”。

【法律解读】

原告的代理律师蒋涛认为:“当晚这17辆工程车的行为均可能导致李浩添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已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蒋涛说,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涉事工地的工程车司机王建当晚曾开车进入过该工地,他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当晚深夜12点之后,他进入工地,当时工地上有好几个人在指挥车辆,他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事后才听说死了人了”。王建说他不认识受害人,不清楚当时受害人是不是在指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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