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公交车比较大型,有些司机经验不丰富,在倒车的时候没有留意后边,结果倒车的时候撞到他人了,导致他人死亡。这类情况是属于不小心的,有些人认为该归纳到过失致人死亡范畴里,听听若悠网小编介绍的公交车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案情简介】
一名男子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倒车,不慎将车后方的行人撞倒、碾轧,造成行人当场死亡。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车主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河北省香河县人。2014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来到香河县安平镇某小区办事。办完事后张某驾车准备离开,就在倒车之时,因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将车后方的行人周某撞倒、碾轧,造成周某当场死亡。
香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公交车倒车撞死人,司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公交方有过错的,应由公交公司担责。
1、公交车撞死人,如果赔偿应当看交警的责任认定而确定赔偿额的计算;
2、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可以将肇事车辆车主、司机和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起诉进来;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