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他人车出车祸责任怎么认定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9日下午,被告陈某驾驶无牌“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载被告杨某)沿杨林尾镇银河大道从沙湖镇驶往张沟镇方向,16时10分许,当车驶至杨林尾派出所附近路段时,因避让障碍,摩托车驶入路左与对向原告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万某、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原告万某受伤后,被紧急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原告万某又入仙桃市杨林尾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万某前后共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45887.48元。
2013年10月16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仙公交认字【2013】第39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万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被告陈某驾驶的无牌“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杨某。2014年3月31日,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万某所受损伤为,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30000元,自受伤之日起继续休息治疗210天,护理90天(包括后期手术后休息治疗护理时间)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农村无牌无证摩托车交通事故,摩托车司机、车主均为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摩托车并未购买任何保险。原告方万某病情危急,实施了开颅手术,后期还需进行颅骨修补术。但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巨额的手术费用除了司机陈某支付了15000元,剩余绝大部分费用均由原告方亲友筹措所得。该案较为棘手的是,摩托车没有保险,原告方的损失需要由摩托车车主和司机赔付。
【案件处理】
接受委托后,个人认为,该案判决容易,执行存在困难。当务之急,便是要查清摩托车车主及司机的财产情况,进行财产保全,以利执行。据原告方亲属反馈,摩托车主及司机为生意伙伴和朋友,平时以收购农产品为生,两人在银行可能有存款。获知这一消息后,我们果断的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成功的冻结了车主8万余元的银行存款。但遗憾的是,狡猾的摩托车司机早已转移了银行存款,其账户的余额仅为两分钱。还好,原告方的损失也差不多为8万余元。在搜集和固定了相关的证据后,我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送传票遇到了障碍。我们首先驱车至杨林尾镇被告陈某的户籍所在地送达传票。因为下面乡镇的地名编辑的杂乱无序,加之,该地多次变更,法官沿着东荆河边的一条小径反复寻,最后,才确定为了具体的地址。但经查询,此人该住房已出售,现已搬至他处,在东荆河对岸一民垸内承包了一口鱼塘,可能居住在渔棚里。因天色已晚,且民垸内交通不便,地形复杂。我们遂决定先将另一被告杨某的传票先行送达。经过了多个村庄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被告杨某的住处。其家中,虽门户洞开,但不见其人。经法官电话联系,得知杨某在农田里打菜籽。我们见到了杨某,但其始终认为,原告不是他撞的,自然也不需要他赔。在得知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后,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谁敢划我的款,我便杀他的人。”经法官苦口婆心的解释后,才慢慢平复情绪,答应先找懂法的人先看一下再说。
几天后,我们经多方打听,找到了被告陈某的鱼池,但还是难觅其踪迹,不得已,我们又一次无功无返。基于这种情况,我让原告亲属一定要配合法官摸清被告陈某的家庭成员的情况,再去送传票,不然,费时费力,也达不到效果。正所谓,“天道酬勤,功不唐捐。”这一次,我们终于找了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了传票。裁判结果被告陈某支付原告万某款28777.12元;被告杨某支付原告万某交通事故赔偿款5339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