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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以再诉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352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新规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再可诉

《安全法》实施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参加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最多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服。《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表示,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根据《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只调解一次,调解不成的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的,公安机关也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一些法规允许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如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五是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或者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也不予调解,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仅占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数的1.5%。新法实施后,提起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案件将大幅增加。

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最长30天

过去,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暂扣责任方的肇事车辆,责令事故责任方预付事故赔偿金,拒绝预付或预付数额不足的,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直至交足为止。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后,对涉及公安交通机关暂扣的车辆和赔偿金,可以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新的《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事故车辆只能是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期限为20天,需要延期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10天,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这期间不能收取事故预交金。新的规定为交通事故的调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交通管理机关建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由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只对事故责任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过去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委托物价部分对肇事车辆进行损失价格评估,并依据这个评估结果,确定对当事人的处罚。

《安全法》规定,对事故责任驾驶员的处罚,只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根据事故后果处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车辆损失的评估无实际意义。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又规定了对车辆损失有争议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因此,今后双方对车辆损失没有争议的,不进行评估。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等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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