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是要接受行政管理的,也是要受到行政的法律规定约束的;但是有些人员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其情节是非常的严重,比如危险驾驶是属于其中的一种。那么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该怎样进行处罚
一、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专家估算,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毫克相当于1杯啤酒;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两瓶啤酒。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具备以上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均给予开除处分。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纪律惩戒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的,可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岗位)后的职务工资标准,并降低一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制裁。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是要接受行政制裁的,而且如果其危险驾驶导致更严重的事件发生是要负担相关的连带责任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