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顺风车误机能否要求网约平台担责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顺风车、网约车受到人们的喜爱,那么搭顺风车误机能否要求网约平台担责,关于能否要求网约平台担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茂名律师整理了关于能否要求网约平台担责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搭顺风车误机
某科技公司系APP“某某出行”的运营商,现该应用程序中包括“快车”、“公交”、“代驾”、“出租车”、“专车”、“顺风车”、“试驾”、“租车”等部分内容。张某下载使用了“某某出行”应用软件。因张某欲乘坐2016年8月12日7时20分由北京飞往重庆的CZ3183航班,2016年8月11日,张某使用“某某出行”应用程序中的“顺风车”与冀***N16白色现代车的驾驶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2016年8月12日周五5时45分(拼座)从檀香山小区出发至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双方约定的费用为61.9元(含张某自愿给付的感谢费15元)。2016年8月12日5时45分,预约的顺风车司机没有到达指定地点,经张某与司机联系未果,张某另行租用其他车辆于6时56分到达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支出费用131元。因到达机场时其乘坐的航班值机系统已关闭,张某另行改签了CZ8102航班,支出改签费用1100元。同时,张某将已购买的8月12日12时34分的D2260次火车票退票,支付退票费13元。
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赴首都机场打车额外费用69.1元、误机改签费1100元、高铁退票费13元,合计1182.1元且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第一,其不是私人小客车合乘合同相对方,就居间服务合同也没有发生违约或者侵害行为。第二,其不是出租车营运人,并且顺风车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车辆。其在原告与顺风车驾驶员达成的顺风车合乘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未妨碍双方履行合乘合同,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使用“某某出行”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并利用此平台与冀***N16白色现代车的驾驶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了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因驾驶员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预订地点,造成张某未能及时赶到机场,因而导致之后多支付车费、机票改签、火车票退票等一系列经济损失。张某主张由某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但某科技公司作为“某某出行”应用软件的运营商,与张某之间并未直接成立合乘运输合同。张某主张其使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软件,故顺风车的司机即由某科技公司指派,相应责任即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缺乏证据予以佐证,亦与该应用软件的设置、使用流程不符。某科技公司虽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费,但其在扣除信息费用后将其余费用支付给驾驶员,不能因此即认定某科技公司就应当承担所有承运人的全部责任。故现张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网约平台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只是“某某出行”应用软件的运营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之间,并没有直接成立合乘运输合同,故张某无权依据运输合同向某科技公司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的介绍,乘坐顺风车误机网约平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能否要求网约平台担责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若悠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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