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石渣堆未及时清理引事故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很多,多数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车辆故意等原因造成的,造成交通事故就需要承担责任,那么路边石渣堆未及时清理引事故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路边石渣堆未及时清理引事故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一、路边石渣堆未及时清理引事故
邓某和、姜某珍等人诉称:原告亲属邓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到“无名氏”堆放在道路上的石渣摔倒,造成邓某某当场死亡,无号牌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某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无名氏”同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因被告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是该事故路段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根据《公路法》相关规定,应负有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其没有认真履行,并将事故路段的养护工作承包给韦善才,而韦善才没有履行“对路面上的堆积物进行清理,确保行车畅通安全”的义务。由于两被告过错与造成邓某某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两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1932元。
二、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依法作出的贵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邓某某、“无名氏”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邓某某没有按相关规定配带头盔、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另根据现场图片和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中可以看出,受害人邓某某是驾车冲上石渣顶部后于石渣的另一侧落地导致死亡,由此可见其当时的车速较快。
邓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该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受害人邓某某应自负因本次交通事故损失60%的民事责任,因其已死亡,故由其亲属即邓某和、姜某珍等人承担。“无名氏”违法堆放石渣于公共道路上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损失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无法查明“无名氏”的身份信息,原告暂时放弃追究“无名氏”的侵权赔偿责任,属其意思自治行为,并不违法,法院予以准许。根据《公路法》的第25条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4条、第47条的规定,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应承担事故发生路段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并保持路面清洁、畅通的义务。
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辨称其已按60号文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但60号文只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并不能证明其属于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同时,该所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前经过该处时已发现该石渣堆严重影响通行,但其没有报告,及时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由此可认定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依法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即在“无名氏”应承担的40%的赔偿责任作为一个整体即100%中,由被告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韦*才与被告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书》,对于该合同的双方而言,被告韦*才负有对事故发生路段的管养的合同义务,但对外公示牌中仍然是以被告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为该路段的管理者,故韦*才依法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某市某区区公路管理所与韦*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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