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事故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2005年1月5日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月5日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