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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赔偿是如何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81次

驾驶员在驾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交通事故的,不要慌张,是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如果自己是主要责任人的话,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损失。那么,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赔偿是如何的?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可以进行物价定损后,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折旧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就侵权所致全部损失予以救济。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数额的认定,应依据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来裁判,法官不得随意酌定。

交通事故车辆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

(一)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

(二)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

(三)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四)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

(五)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

交通事故索赔程序概述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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