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喝酒了是不是必须要在现场采集才有效
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车主不小心、犯错了导致,比如一些车主在喝了酒之后还开车上路,就极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受害者发现车主是醉酒的状态,那么,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喝酒了是不是必须要在现场采集才有效?下面若悠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喝酒了是不是必须要在现场采集才有效?
不是。酒精检测应该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没有具体时间规定,一般理解是交警到现场后如果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该立即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
酒后驾车如今已屡见不鲜,酒后驾车已经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如何能够杜绝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议题,也是摆在交警部门的一大难题。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未有针对酒后驾驶的相关条款,只是在肇事案件中有所提及,具体的刑法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
第十二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无过失,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是否故意破坏还在适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喝酒了受害者需要争取维权,应该要在线咨询若悠网律师提供好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