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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何主张贬值损失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21次

自从1886年汽车诞生以来,汽车在给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舒适、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环境污染、油价上涨和交通事故等。尤其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远远超过火灾、水灾和意外伤害等灾难造成的损失,因此,人们把交通事故称之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

谁都不愿意、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处理。对于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尤其是车损减值(俗称车辆贬值损失)的,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怎样获得赔偿?这是有车族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笔者作为专业交通律师建议,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尤其是车辆可能贬值的,受害人和肇事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受害人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受损车辆做贬值鉴定。

一般来说,对于购买时间较短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势必影响其安全性、技术性和舒适性。受害人不仅可以主张车辆修理费、适当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还可以主张车损减值。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受损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都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适当的车辆修理费;但是,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车损减值却鲜有支持。

究其原因,保险公司以事先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所以,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车损减值都不属于理赔的范围。所以,保险公司除了在保险限额内承担适当的车辆修理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仅为2000元)外,是不承担受害人的车损减值的。

一旦法院认定车损减值,对于肇事方来说,可能要承担2万元、3万元、5万元,甚至几十万元不等的车损减值,由于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只能是“自掏腰包”,所以,对于肇事方来说,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晚赔就晚赔。

如果受害人和肇事方对于车损减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受害人只能起诉到法院主张车损减值。在受害人主张车损减值的同时,应当向法院申请车损减值价格鉴定,由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价格认证机构对受损车辆的车损减值情况做价格鉴定。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不能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否则,可能因为肇事方不认可而需要重新鉴定。

对于受害人提起的车损减值,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的做法和认识不一,有支持车损减值的,也有不支持的。据笔者所知,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天津等一些大城市已经有支持车损减值的判例。

在北京市,法院一般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做车辆贬值鉴定;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法院的委托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委托书、车辆维修清单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受损部位照片,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出具《车损减值价格鉴定结论书》。 北京市价格鉴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十七款;

4、京高法发359号文件:《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

5、国经贸资源1202号文件:《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6、《北京市涉案(涉诉)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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