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总则
第一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特别约定、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保险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根据其使用性质分为家用车、非营运车、营运车、特种车四类,保险人根据车辆使用性质的不同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车辆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