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侵权条款
宜宾市江安县客车驾驶员黄某在江安县客运站作发车前检验后,将车倒下检验台时不慎将车后的妻子撞死。之后,黄某及所在的运输公司一直为事故赔偿奔波,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一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等情形不予赔偿;另外,“保险分设了不同险种,正是明晰地对应不同的生命伤亡情况,如果要把单个险种无限扩大其赔偿范围是办不到的”。一位专家也支持保险公司的观点:“毕竟单个险种赔偿的范围有限,……”而黄的律师则援引《民法》中“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及《合同法》规定任何合同条款对人身伤亡不予保护的,应自动失效,主张黄某享有索赔的权利。
我的看法,第三者责任险关于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侵犯了第三者——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员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责任险明确规定其保险范围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并且又用若干免责条款进一步予以了明确。除了上述条款外,牵涉到人身安全的其它免责条款还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这些免责条款我以为是符合险种范围有限的解释的,它进一步明确了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人身伤亡不包括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及上列其它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然而,除了这些原因以外,有什么理由将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斥在享受保险的人群之外呢?答案恐怕是该条款的制定者都难以正视的:因为他们是一家人,实行连坐。
任何人都有其独立于家庭利益的合法权益,生命健康权显然属于这个范围。保险公司的这个条款,让人联想到愚昧的法盲用自己的妻子儿女作抵押的契约。第三者责任险的这个条款直接侵犯了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权,当然是无效的。作为非法条款签约的另一方,无论他看没看合同内容,应该说黄某也有侵犯其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过错。但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被保险人无法抗拒,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