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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滞后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02次

周先生开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挂了空挡打算开进单位时,只听“哐当”一声,一女子逆行骑车在他车前晃了一下后,倒在了他的车前方,后来,交警过来进行处理,开出了一个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认为,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没有责任,但周先生要承担事故损失费100%。事故事实上写着“造成A车右前侧与B车前轮相撞,B车前轮损坏,B右手右膝受伤”。

由于考虑到自己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周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毫不含糊地赔付了李小姐医药费300多元和误工费200元。没有想到的是,周先生到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告之:由于交警在责任一栏填写的是双方无责,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付。令周先生不解的是:“我并没有违章,骑车人逆行骑车,大家都无责,我却要承担损失费,我赔付了骑车人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保险公司却不赔付我的损失,我怎么这么倒霉呢?”

之所以出现上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其主要原因是:目前依据的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即“按事故责任理赔”的原则,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有责任,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责任,则不构成保险意义上的第三者责任,就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虽然目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带有强制性,但并不等同于未来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目前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保险解决不了新交通法条例判定带来的经济风险问题,只能是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出台后,才能把新形势下的新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违反交通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在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原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这一规定,采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让“机动车负全责”的原则来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这从总体上规定了机动车拥有一方必须负起事故的相应责任,从而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否定了“撞了白撞”。

此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二者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完全分开,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但事实后果就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受益”,由非过错方负担赔偿责任,承担过错方引发的后果。这种“责任”与“赔偿”完全分开的做法,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在采用,都作为“以人为本”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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