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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03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源于德国、瑞典及挪威,指的是承保的机动车辆在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由于过失行为对于第三方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我国24个省市通过行政强制手段要求机动车一方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作出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可以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

案例1“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2003年9月,万洪伟在购买一辆“川江”牌货车后,随即花3090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以下简称铜梁支公司)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随后,万洪伟雇请肖勇兵跑运输。去年4月21日,因汽车发生故障,肖勇兵请其父肖开正修车。检修时,该车突然失控,把肖开正碾压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铜梁支公司在向万洪伟赔付8625元车辆损失险后,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即肖开正死亡赔偿费),理由是公司与万洪伟签订的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6条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损失都不在赔付之列。”无奈之下,万洪伟将铜梁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73104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据保险公司称,制定该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道德风险”,即驾驶员有可能故意撞伤家属,骗取赔偿金。保险公司还称,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本案原告签字确认,充分了解了合同的全部条款,保险公司尽到了说明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并经保监会批准,并非为“霸王格式”条款。为此,保险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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