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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最新法律规定的标准及处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371次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标准

“酒后驾车”分为两类,分别是:饮酒后驾车与醉酒后驾车。两者区分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浓度”的不同。血液中酒精浓度的判断方法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血液或呼气,进行技术检测。

“饮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为: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注:数据源于质检总局、国家标委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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