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车辆有故障而借给他人,发生车祸车主是否应担责
案例:
2012年8月12日,强蓉的车因制动系统出现一些故障而停放在家中院内准备择日去检修,这一天朋友唐虹前来借车,因担心唐虹说自己故意借口推辞,又想着自己的车只是一点儿小毛病,应该问题不大,便答应了。唐虹驾车途中,恰遇朋友安露,便让其“搭便车”同行。不料在路口遇红灯时车辆无法紧急制动,被一辆大货车从侧面撞上,安露当场死亡。安露家属找到车主强蓉索赔,强蓉大呼冤枉:唐虹搭载安露的事情我根本就不知道,安露的死亡与我有什么关系?
评析:
本案中,并非车主强蓉开的车,唐虹在应允安露“搭便车”时,也的确未经过强蓉许可,但是强蓉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强蓉明知自己的车辆制动系统存在故障却借给他人,对车祸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