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北京)
许可事项名称: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
许可事项依据: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应当携带跨省市车辆运输证件和客车通行证件。”
许可实施主体:崇文、朝阳、海淀、丰台、门头沟交通支队
许可条件:
1、经市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并已对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勘察。
2、申请的线路、站点符合交通安全通行条件。
3、涉及车辆在本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已处理完毕。
4、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车辆经营者可到停靠的长途客运站所在区县交通支队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办证理由、进站名称、行驶路线、车型、种类、数量、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准运证明;
3、外埠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4、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虽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的,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转入审查程序。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的线路、站点符合交通安全通行条件。
2、办理《外埠客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本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审查程序:
1、对申请的线路、站点进行现场勘察。
2、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综合信息系统,查询车辆在本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是否已处理完毕。
(三)审查时限:7个工作日。
四、决定和送达
1、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办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的《外埠客车通行证》;
2、经审查,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此事项不予变更。对于变更车辆的,需要重新申报。
(二)延续
1、延续条件:同许可条件。
2、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2)车辆上一季度办理的《外埠客车通行证》。
3、延续程序:
(1)符合延续条件的,办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的《外埠客车通行证》;
(2)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申请人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2、申请人认为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可根据利害关系人或依据职权,对于办公窗口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