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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9 阅读: 393次

交公路发[2006]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障公路、铁路行车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现将《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六年六月九日

为保证公铁立交(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下同)安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2年时间的努力,完成全国交通部门调查确定的现有公铁立交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加固或完善工作,全面提高公路、铁路的安全行车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汽车冲入或坠落铁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步骤

整治工作计划用二年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6月至12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铁路六大繁忙干线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二阶段: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集中整治现有上跨68条干线铁路公路桥梁的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年底,完成现有上跨其他铁路线路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全国6大繁忙铁路干线与68条干线铁路明细表见附件3。

三、技术规定

“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可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进行,并按照“经济、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以交通工程措施为主,其主要技术手段包括增设或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防撞护栏、隔离网、减速设施等,或综合运用以上技术措施。

(一)基本要求。

1.护栏。

根据公铁立交的危险程度、行车速度、交通流构成、设置护栏的可行性等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护栏型式及其防撞等级。具备设置条件的,其防撞等级应设置不低于SB级的防撞护栏,并根据情况设置必要的防护网。

2.交通标志。

进一步完善公铁立交上的警告、限速、禁止超车等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种类、数量,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交通标志应与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协调一致。

3.交通标线。

交通标线应根据路面宽度、交通量和视距等因素划设,做到标准规范、线型流畅、齐全醒目。对公铁立交,应划设中心实线,禁止车辆超车。

4.减速设施。

对于公铁立交上的长下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减速设施。减速设施型式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行车的舒适性、路面排水及养护等因素,慎用坎式等强制性减速装置。

5.视线诱导设施。

示警桩、示警墩和轮廓标线等视线诱导设施的设置应根据桥梁所在公路线形、路侧危险程度和其它设施的应用情况合理选用。对于公路线性指标较差的路段,可选用线形诱导标。

(二)公铁立交桥护栏设置要求。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的护栏防撞等级一般不得低于SB级。但对于桥梁现有护拦防撞等级不足,需要改造的,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未设人行道的,应通过荷载验算,视情况可将桥梁原有栏杆及安全带拆除,在原位重新设置护栏,其型式可优先选用混凝土护栏。当新设混凝土护栏增加的恒载过大影响桥梁安全时,可选择波形梁钢护栏。

2.对于已经设置悬臂式人行道的,应对边梁(板)进行检测、验算,根据检测、计算结果可将人行道外移,并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下设托梁或斜撑。必要时应对桥梁进行局部加固处理。

3.对已经设置非悬臂式人行道的,可将原桥梁栏杆、人行道板拆除,通过植筋的方式将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形护栏与梁(板)连接在一起,并用混凝土找平。但为了保证行人安全,可在桥面用标线或栏杆将人行道和车行道分开。当桥面宽度富裕较大时,可不拆除人行道及栏杆,直接在其内侧设置混凝土护栏或钢波型护栏。

桥梁护栏的具体布置型式见附件2。

四、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到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成立“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领导组”(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1),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整治工作。各地交通、铁路管理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保证资金渠道。公铁立交的安全防护所需资金应纳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范围。

(三)加强协调和配合。各级交通、铁路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交通部门负责对现有公铁立交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并负责组织整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铁路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根据整治工程的安排,及时调整列车运行时间,为施工提供便利,保证施工期铁路运行安全。此外,各级交通、铁路部门今后在对新建铁路跨行公路或新建公路跨行铁路进行行政审批时,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附加包括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等在内的任何前置条件。有关交通、铁路部门在组织实施上述跨行工程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四)加强工程管理,确保质量。整治工程实施前,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合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要建立和完善符合整治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五)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交通、铁路部门,应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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