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交强险可以在何种情形下予以免责。
依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严格依据该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无疑将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即便机动车毫无过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实践中,法院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则认定,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免于承当赔偿责任。2006年《交强险条例》确认了这一规则,该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强险免责法定理由:“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上海交通律师点评无证驾驶是否应当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22条是否将无证驾驶等四种情形规定为免责事由。
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解观点一】
认为,第1款已经明确,在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无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仅承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而第2款则进一步确认在此情形下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无须垫付更不必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已经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责任,即使驾驶人无过错,保险公司也需先行支付抢救费用,更何况是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情形,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目的旨在免除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外对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理解观点二】《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立法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确实规定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支付,以解决医疗机构抢救的后顾之忧。但是,该条并没有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的目的旨在赋予保险公司特定情形下对“致害人”的追偿权,而并非在于免除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之外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赋予保险公司这种追偿权不仅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更体现了国家法律对无证驾驶等情形的反对态度。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可见,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予以惩戒,并无必要免除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后者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因控制违法行为的需要而牺牲。综上,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包括无证驾驶情形,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免于赔偿。
【理论延伸】
无证驾驶不构成交强险的约定免责事由
抗辩权往往与请求权相伴而生,没有请求一般也就没有抗辩的必要,因此,讨论交强险的约定免责事由,首先必须明确受害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然而,在这个问题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对责任限额内的受害人损害,不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保险公司都应当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受害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在此种情形下,交强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受害人。
《交强险条例》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交强险赔偿的只有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选择向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然而,即便交强险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同一,并由其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也不当然因交强险合同中的约定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无证驾驶情形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失”的界定】
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等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予以反对的行为,在此类情形下如若仍由交强险在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所有损失,无疑免除了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形成对无证驾驶等行为的放任。因此,《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无证驾驶情形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作了限制规定,即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追偿并对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然而,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还是遇到难题——《交强险条例》第22条中的“财产损失”是否仅指财物毁损的直接损失(如自行车被撞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