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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的技巧及注意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379次

一、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及时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及时提醒过往车辆,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和减少不必要的道路交通拥堵现象。

二、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三、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四、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予以变更或撤消。

五、如果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变更或撤消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变更或撤消。

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交警部门调解结案,如果能调解结案的话,则省去了不必要的诉累。

七、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八、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九、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十、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十一、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3个月的治疗终结期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十二、如果受害人的面部遭到伤害,可能导致毁容或者影响五官的,应到权威的、有资质的大医院做整容手术;如果受害人因经济原因暂时无力支付整容费用的,可以要求医院出具整容费的证明;如果医院拒绝出具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代理人或法院出具介绍信。

十三、受害人在起诉前,应当确定适格的被告。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要求提供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以便正确确立被告;免得因起诉主题错误导致败诉。

十四、起诉时,不要仅起诉驾驶员或车主,免得驾驶员或车主互相扯皮,或在判决生效后无力偿还债务,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张废纸。

十五、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免得受害人告完驾驶员或车主后,驾驶员或车主由于承担了债务,再起诉保险公司。

十六、如果车主没有参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十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缓、减、免。

十八、对于外来务工人员遭受交通事故的,由于大多数是农村户口,代理人应注意调取、确认受害人离开家乡来京的具体时间。如:单位的工作证明,介绍人、老乡、同事、领导的最初来京时间证明,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明和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证明等等。

十九、作为代理人,应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死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作为代理人,应合理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主要针对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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