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能否获得双份理赔?
【案例】
2012年8月19日,梁某驾驶轿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张某所有的重型半挂式货车发生碰撞,梁某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24000余元。在此次事故中,梁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所有的重型半挂式货车,分主车与挂车两部分,张某对主车与挂车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中,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主车与挂车分别投保的份额,承担梁某医疗费20000元。
【分歧】
主、挂车分别投保交强险,在发生事故后,能否获得交强险双份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车与挂车共同使用,密不可分,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车辆停放在路边,挂车没有被主车驱动,更没有共同侵权,只是由于交强险的特殊赔偿规则才需承担赔偿,故而只能由发生碰撞的挂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国家之所以要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一方面是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主、挂车两个连接使用,造成损失,如果只在主车或挂车其中之一所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则与国家建立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不符,也与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悖,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
二是,中国保监会2006年6月19日下发的《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中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三是,主车提供牵引动力,发挥驱动作用,挂车装载货物,主车与挂车在使用中,必然要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效用。既然结合在一起使用,那么,主、挂车就成一个整体。在主车牵引挂车向前行驶的过程中,主车与挂车具有相同的速度且作用力共同向前,应当将其视为侵权的共同主体。
四是,作为格式合同的制定方,保险公司对未来的风险责任应当有足够的预见,否则就不会收取主车、挂职车两份保费。既然按照主车、挂车收取了保费,说明保险公司非常清楚一旦发生事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预计将来可能发生需要理赔的事故,并在保险条款中载明,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过程中,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做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